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全球幾乎所有國家都是其成員,其宗旨是防止氣候系統的崩潰。自1995年在德國柏林召開的第一屆會議始,至2023年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迪拜召開的cop28,已將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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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150多個國家制定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簡稱《公約》),其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對氣候系統造成危害的水平。

波蘭總理唐納德·圖斯克在大會開幕式上說,本次會議將主要討論包括溫室氣體减排的中期和長期承諾、如 何采取措施有效應對氣候變化、增加更多資金用于綠色技術開發和轉讓等問題。他表示,希望波茲南會議能爲在未來一年完成“巴厘島路綫圖”確立的談判進程打下堅實基礎。

按計劃,本次締約方大會將評估全球2008年在氣候變化方面取得的成果,幷爲明年年底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新協議制訂詳細計劃。

《公約》爲國際社會努力應對氣候變化挑戰制定了一個總體框架,得到了全球絕大多數國家的支持。據統計,目前已有191個國家批准了《公約》,這些國家被稱爲《公約》締約方。

《公約》締約方作出了許多旨在解决氣候變化問題的承諾。每個締約方都必須定期提交專項報告,其內容必須包含該締約方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幷說明爲實施《公約》所執行的計劃及具體措施。

根據《公約》,經濟較富裕的發達國家必須推動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氣候友好型技術。前者還應通過全球環境基金提供資金,幫助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

《公約》于1994年生效,奠定了應對氣候變化國際合作的法律基礎,是具有權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國際框架。

這是世界上第一個爲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的排放,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給人類經濟和社會帶來不利影響的國際公約,也是國際社會在解决全球氣候變化問題方面進行國際合作的一個基本框架。

《公約》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控制大氣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溫室氣體的排放,將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使氣候免遭破壞的水平上。根據《公約》,作爲溫室氣體排放大戶的發達國家應采取具體措施限制溫室氣體的排放,幷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以支付他們履行《公約》義務所需的費用。發展中國家則不承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控義務。

1997年,《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通過了著名的《京都議定書》,對2012年前主要發達國家减排溫室氣體的種類、减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京都議定書》于2005年開始生效。根據這份議定書,從2008年到2012年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礎上平均减少5.2%。目前已有170多個國家批准了這份議定書。

2007年12月,《公約》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通過了“巴厘島路綫圖”,啓動了加强《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幷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减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幷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幷通過這一目標。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