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凡向天然水域如湖泊、河流等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它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情節嚴重的,將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今天上午,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和省農業廳發佈了《雲南省漁業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條例,今後凡向天然水域如湖泊、河流等投放雜交種、轉基因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情節嚴重的,將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
據瞭解,雲南省擁有滇池、洱海、撫仙湖、瀘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還有金沙江、瀾滄江、怒江等六大水系,有豐富的水產養殖資源,2010年雲南省水草養殖面積、水產品總產量、漁業產值已經達到162萬畝、48.2萬噸、45億元。為進一步對用於養殖的水域、灘塗的確定、保護和使用,用法規來對養殖行為進行規範,對養殖者權益進行保障,雲南特制定了《雲南省漁業條例》。
《條例》規定,要依法建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要劃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對水生生物資源及生存環境的保護盒管理。《條例》還特別增加了上位法沒有規定的水產品質量安全方面的內容,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領導,並設立專項資金予以保障;明確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水生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水生動物疫病預防、監測、控制等工作;從水產養殖、加工、儲存和運輸環節,對生產者和銷售者提出保障水產品質量的相關要求;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漁用藥品、飼料管理的統籌協調,督促漁用藥品、飼料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相互配合,做好藥品、飼料的品質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查。
對於常見的個人和單位在一些湖泊、河流投放、養殖雜交、轉基因水生生物物種,《條例》專門規定情節嚴重者,將將處以1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而將國家禁用或者不符合品質標準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用於水產品省城、加工、儲存和運輸的,除責令改正、銷毀產品外,還將處以2000元到2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