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全球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其成员,其宗旨是防止气候系统的崩溃。自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的第一届会议始,至2023年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召开的cop28,已将近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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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制定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以下简称《公约》),其最终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不对气候系统造成危害的水平。
波兰总理唐纳德·图斯克在大会开幕式上说,本次会议将主要讨论包括温室气体减排的中期和长期承诺、如 何采取措施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增加更多资金用于绿色技术开发和转让等问题。他表示,希望波兹南会议能为在未来一年完成“巴厘岛路线图”确立的谈判进程打下坚实基础。
按计划,本次缔约方大会将评估全球2008年在气候变化方面取得的成果,并为明年年底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新协议制订详细计划。
《公约》为国际社会努力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制定了一个总体框架,得到了全球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据统计,目前已有191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被称为《公约》缔约方。
《公约》缔约方作出了许多旨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承诺。每个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专项报告,其内容必须包含该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并说明为实施《公约》所执行的计划及具体措施。
根据《公约》,经济较富裕的发达国家必须推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气候友好型技术。前者还应通过全球环境基金提供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公约》于1994年生效,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
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
《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旨在控制大气中二氧化碳、甲烷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将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使气候免遭破坏的水平上。根据《公约》,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户的发达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京都议定书》,对2012年前主要发达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开始生效。根据这份议定书,从2008年到2012年间,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基础上平均减少5.2%。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批准了这份议定书。
2007年12月,《公约》第13次缔约方大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启动了加强《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全面实施的谈判进程,致力于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安排的谈判并签署有关协议。
2008年7月8日,八国集团领导人在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就温室气体长期减排目标达成一致。八国集团领导人在一份声明中说,八国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其他缔约国共同实现到2050年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少一半的长期目标,并在公约相关谈判中与这些国家讨论并通过这一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