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昨天,衛生部印發新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細則》規定,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細則》將於2011年5月1日起實施。
衛生部稱,新版《細則》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制定,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等相關工作做出明確規定,旨在解決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執法主體、公共場所經營者責任及行政處罰力度等問題。
本次修訂將執法主體由“衛生防疫站”統一修改為“衛生行政部門”,規定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執法任務,並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細則》明確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誌。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細則》還規定,如果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採取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隱瞞、緩報、謊報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