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我們憎恨、厭惡「殘忍」不是因為物件是人,而是正在於「殘忍」本身。如果刑法無視這種對於動物的殘忍,我們就談不上實現刑法的真正人道,因為「人」道並非「對人」之道,而是「為人」之道,任何的殘忍顯然都非「人」道
前段,廣西玉林狗肉節引發了社會大眾的極大關注,愛狗人士與當地商販之間的矛盾逐步升級,大有不可調和之勢。實際上,近年來隨著網路的發達,媒體上曝光的虐待動物事件層出不窮,例如,2002年發生的“劉海洋傷熊事件”、2006年黑龍江發生的“高跟鞋虐貓事件”等等,無不引起了社會強烈的憤慨,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暴力對抗和遊行示威現象,以“虐貓事件”為例,民間甚至發起了“網路通緝令”,央視《新聞調查》、《講述》節目也罕見地分別以《一隻貓的非正常死亡》和《虐貓通緝令》為題進行了專題報導。學界亦爭議不斷,有人呼籲應設立虐待動物罪,而反對者則認為虐待動物入刑時機不成熟,應緩行。
應該說,擺在入罪論者面前的有兩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虐待動物罪的規範保護目的究竟是什麼,是否違背法益保護原則?其次才是要回答為什麼要設立該罪?前者是“能否”入罪的問題,後者是“應否”入罪的問題。
對此,本文認為該罪的設立並不違反法益原則,正如Roxin所指出的:“在重要的一點上我和Stratenwerth在結論上是一致的。他想把動物保護和未來世代的生活基礎的保護納入刑法的任務領域。而且我要指出,對動物的虐待(折磨)或者滅絕動物種類,就像對後代的生活產生長遠損害的破壞地球氣候一樣,同樣都是允許給予處罰的。這兩個看起來是與法益保護的思想矛盾的,因為對動物和未來世代所作的,並不必然損害生活在當代人的和平共處。但是,人們不必因此就像Stratenwerth所希望的那樣放棄法益保護原則。人們必須通過超越現存人類的圈子把社會契約向其他的生物和未來世代延伸來擴大這種保護。我們德國的憲法上對此已經有清楚的規定,幾年前的新規定寫道‘為後代負責,國家同樣保護自然的生存基礎和動物’。我想,國際的發展趨勢也要向這個方向走。”
本文認為,對於世代的保護與對虐待動物的排斥,是人之主體生成的內在意蘊,正是人在與自然、與動物的經驗性互動溝通之關係中,人才產生將自然與動物同樣當作主體的感受,並在經驗的世界中與之交融一體,正如過程哲學家所言:狗同樣是在經驗幸福、痛苦、快樂、恐懼、喜愛、憤怒和擔憂以及負罪感,以過程—關係的觀點來看待這個經驗的世界,就要求我們對所有的生物承擔更廣泛的倫理責任。
本文的觀點是,就刑法保護動物來說,如果認為是正當的,那麼從關係論的角度看,其理由就在於動物同樣與人有經驗性交流,如果在這過程中介入破壞性行為,將直接破壞這種交互的經驗性感受本身,而這將是人類的一種主體性缺損或破壞。更深層地說,是對“我—你”關係的否定,而這意味著一種世界和諧狀態的崩潰,回到“我—它”之壓迫關係之中。或者說,正是這種關係構成了良性的社會,對之否定就意味著社會的被破壞。由此而言,我們有必要設置虐待動物罪,原因在於虐待動物與虐待人類在“虐待”的層面是一致的,對於任何一個有經驗意識的物種,都是一種心靈的衝擊,如果對虐待動物熟視無睹,即是說,無視這種對心靈的衝擊的話,那麼,我們便是默認了這種殘忍是可以存在的,這樣我們又何談刑罰的寬容以及死刑的廢止呢?正如貝卡裏亞所言,“人的心靈就像液體一樣,總是順應著它周圍的事物,隨著刑場變得日益殘酷,這些心靈也變得麻木不仁了。”如果要想真正獲得一個文明的刑法,就必須鑄造一種全面否定“殘忍”的氛圍與態度,不論是對人的殘忍還是對動物的殘忍。實際上,我們憎恨、厭惡“殘忍”不是因為對象是人,而是正在於“殘忍”本身。如果刑法無視這種對於動物的殘忍,我們就談不上實現刑法的真正人道,因為“人”道並非“對人”之道,而是“為人”之道,任何的殘忍顯然都非“人”道。
就當前的立法來看,針對虐待動物的行為,我國還是空缺,現有的一部保護動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也只是從保護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的存量出發,著眼於對於我們人類的意義而言的。我國刑法中的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非法狩獵罪亦是如此,但這些立法只能說是將動物作為客體,而不能說是真正將動物作為一個平等主體來進行保護的。實際上,我們放眼全球,虐待動物構成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已成為國際共識。到2009年,美國已有46個州有虐待動物的重罪條款。2004年7月20日,在《義大利刑法典》第二編“重罪分則”中增加了第九章:“侵犯對動物的感情罪”,規定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將會被處以最高可達兩年的有期徒刑或高達3萬歐元的罰金。
相似條款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典中開始出現,例如,俄羅斯、加拿大、德國、西班牙、奧地利和我國香港、澳門地區等等。正在進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專案組就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建議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設“虐待動物罪”、“傳播虐待動物影像罪”和“遺棄動物罪”專條。應該說,這不是用刑法來強制推進道德,而是一種刑法人道性的內在意蘊及對其的徹底踐行。